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彝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6********,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现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9日16时19分,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路1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查,其所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实载16人,超员9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28.5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现场照片,乘车人员登记表,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人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毛某某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花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号码1388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