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物资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苏LH****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开发区麒麟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与九曲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试值为90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至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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