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毛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喝酒吃饭。晚9时许,毛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行驶至德安县**路**路交叉路口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驾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酒精检测及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讯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宏

检察官助理:夏志勇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