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某某,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LM****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行驶至云浮市**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毛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5.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鸣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住云浮市**路**号。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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