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的黄色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乡至**乡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附近时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书证: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且载有他人,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