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毛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建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麻城市城区孝感乡路自南向北行驶,19时50分许,行驶至孝感乡路与沪蓉大道交叉处路段时,与同向刘某某驾驶的浙******号宝马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毛某甲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7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毛某乙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甲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