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7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赵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足道、**足道和**足道期间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毛某某提供自己身份证件给赵某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案发后为包庇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为**店**。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毛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田某甲、国某某、尹某某、朱某甲、丁某某、田某乙、张某某、温某某、朱某乙、孙某某、徐某某、朱某丙、李某某、赵某某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作案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作假证明包庇他人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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