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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803******,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中心市场**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渝D*****号重型厢式货车由韶关方向沿S248线往乐昌市区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镇**加油站路口路段转弯时,与乐昌市区往韶关市区方向行驶由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死者林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毛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己获得赔偿金共计1008544.28元,并出具谅解书,对毛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赔偿协议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周妮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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