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非共产党员,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号,现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豫KF8****小型轿车从龙游县**小区前往东方商厦。15时41分许,途经龙游县东华街道学士路与永安路红绿灯路口,在等红绿灯起步后左转弯,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追尾碰撞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并提前进入路口左转弯的何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致何某某及自行车侧翻倒地。碰撞发生后,毛某某因操作不当,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车辆行驶,使车辆继续拖移碾压倒地的何某某及自行车,致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案发后,毛某某在现场主动投案。当日,何某某经龙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何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腔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龙游县交警大队集体讨论,认定毛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2.证人证言:何某某、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二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