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8日,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赵某某由发耳镇双井村往发耳街上行驶。2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发耳镇垫石公路2km+400m处时侧翻,造成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毛某某将赵某某送至发耳镇邮电局对面旅社住宿期间死亡。经水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丹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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