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49******,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6时左右,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其前方一辆正在等交通信号灯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的乘客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曾某某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毛某某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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