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桐城市**镇**村**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境内**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处,与横过公路的胡某某骑行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倪某某受伤,后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2日死亡。10月18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胡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毛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于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10月9日,毛某某与倪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倪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舒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婵娟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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