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5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不具备相应营运资格的情况下,在浙江省**高铁站招揽乘客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卓某某、翁某某六人,驾驶浙H*****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客沿国道205线往福建省**县方向行驶。17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车途经国道205线****km+***m**县**乡路段,在雨天且路面湿滑的情况下,对周某某驾驶的闽HE****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超车后,未降低车速驶入弯道,遇对向黄某某正常驾驶的闽H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被告人毛某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浙H7****小型普通客车辆发生侧滑,翻至路右外水沟内,周某某进行避让,闽HE****小型普通客车失控与闽H3****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反弹侧翻至路右外水沟,造成上述车辆损坏及乘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被人从车内救出,明知交警不同意其离开事故现场,仍搭乘路过车辆返回浙江**市的家中。2020年7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卓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浙H7****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制动不灵,该车制动系统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
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毛某某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孙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认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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