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毛某甲,绰号"毛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5时50分,被告人毛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湘江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与中兴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撞到横路的行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毛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到祁阳县大忠桥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毛某甲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毛某丙、刘某乙、胡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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