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7时29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粤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54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354省道64KM+500M(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驶入对向车道与黄某甲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及陈某某驾驶的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粤R*****号小型轿车乘客黄某乙当场死亡,黄某甲、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毛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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