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住**乡**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毛某甲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功山驶往会泽方向(同车载乘毛某乙、郑某某及吴某甲),12时38分许,毛某甲驾车行驶至嵩待线二级路K66+300M处打马坎隧道时,因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超越同向前方货车时,与由待补驶往昆明方向的徐某某驾驶的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同车载乘张某某、吴某乙及胡某某)正面相撞,导致郑某某(毛某甲妻子)现场死亡,吴某甲吴某某重伤二级,毛某乙重伤二级,毛某甲轻伤二级,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轻微伤及两车损毁的重大损害后果。经认定,毛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郑某某、毛某乙、吴某甲吴某某、吴某乙、胡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后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12月7日

_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967****;保证人王某某,电话187885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0余份、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