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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年12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毛某某与陈某某在西昌市区玩耍后,由陈某某驾驶毛某某车牌号为川WR****的小型轿车往西昌市安哈镇方向行驶,陈某某驾驶该轿车途经西昌市海南乡缸窑村附近时,换由毛某某继续驾驶该车,当毛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西昌市西溪乡牛郎村一组附近时,与被害人付某某驾驶往西昌市海南乡方向行驶的电瓶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付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禄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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