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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3时27分,被告人毛某某无证驾驶“**”品牌三轮电动车搭载祝某某从玉山县金山大道**家私装载货物经306省道往玉山县**乡**弄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06省道**弄路口路段左转弯时,碰撞到被害人柳某某驾驶的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毛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柳某某家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保候审于玉山县六都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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