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灵川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桂C****1中型自卸货车在灵川县潮田乡潮田街道“****”门面前倒车时,未按规定倒车,致车厢内装载的水泥滑落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报警并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理。经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支付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抢救费用,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取保候审地址:灵川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3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