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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站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村**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20时许,在租住的本市武昌区**村**号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毛某某拿起厨房内菜刀将被告人陈某某左侧背部砍伤,被同住的人拉开并夺下菜刀后,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遂拿起上述菜刀,将被告人毛某某左上臂砍伤。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右手中指创裂2.8cm、左肱骨中段骨皮质骨折、左上臂创裂12.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左侧背部皮肤软组织创裂,瘢痕长度大于10.0cm(未达40cm),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5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的病例等书证;4、证人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均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562919****1887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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