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镇**村**河**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乡**桥**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韩某甲无力偿还从今借到、速速借、米房、借贷宝等多个网络平台的贷款20余万元,2018年3月份被告人毛某某为赚取高额的利息和费用,以帮韩某甲平账的名义陆续向其借款61200元,并让韩某甲签署100万元欠条予以担保,韩某甲借款后未按照约定还款。2018年3月12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毛某某、郭某某、石某某等人(其他人未到案)采用进屋滞留、打横幅、高音喇叭喊话、夜晚用车灯照、砸玻璃等手段对韩某甲的父亲被害人韩某乙进行恐吓,并向其索要10万元,严重影响韩被害人大庆的生活和工作,并给周围屯邻带来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郭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韩某甲、韩某乙、苏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郭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郭某某、石某某强行索要财产,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郭某某、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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