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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邓某某抢劫、盗窃等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毛天刚,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88********,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住大邑县****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18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9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30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12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李涛,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91********,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组,住邛崃市******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14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5月7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20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24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30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12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以被告人毛天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经事先预谋,租车至新津县安西镇顺河苑小区附近,后步行至**小区******单元****号的茶铺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对被害人严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后强行将被害人严某某身上的女式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后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各分得赃款2000余元,均已挥霍耗用。

2、2020年7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租车至新津县普兴镇,非法闯入位于****号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以寻找并等待李某某的妻子讨要欠款为由一直逗留在李某某的卧室内。期间,被告人邓李涛发现李某某放在床边的裤包内有钱财,于是二人便预谋寻找时机盗取李某某的钱财。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李涛趁李泽安上厕所之际下手将李某某裤包内的3200余元现金盗走,后二人逃离现场。事后,两人将所盗赃款平分,均已挥霍耗用。

3、2020年5月15日开始被告人毛天刚租住在位于邛崃市****大道******号房间内。2020年6月底至7月底期间,被告人毛天刚7次容留邓李涛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天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抢劫罪、盗窃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天刚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鸿林

检察官助理:杜韬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毛天刚、邓李涛现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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