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5********,壮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一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壮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蒙某市**镇**村委**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7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行至蒙某市**路**号路口处,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抢走了马某某的一对黄金耳环。
2.2020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行至蒙某市**街,趁被害人缪某某不备,抢走了缪某某的一对黄金耳环。
3.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胡某某骑电动车行至蒙某市天马路与西营盘街路口处,胡某某骑车在旁边等待,毛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抢走了郑某某的一对黄金耳环,后两人骑车逃走。
4.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胡某某骑电动车行至蒙某市**幢与**幢中间路口处,胡某某骑车在旁边等待,毛某某趁被害人程某某不备,抢走了程某某的一对黄金耳环,后两人骑车逃走。
5.2020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胡某某骑电动车行至蒙某市**路**路交叉路口攀枝花树旁,胡某某骑车在旁边等待,毛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走了刘某某的一对黄金耳环,后两人骑车逃走。
6.2020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行至蒙某市银河路**小区门口,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抢走了李某甲的一对黄金耳环。
7.2020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小斌”(另案处理)骑电动车行至蒙某市**路**农贸市场门口,“小斌”骑车在旁边等待,毛某某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抢走了李某乙的一对黄金耳环,后两人骑车逃走。
8.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行至蒙某市月牙塘旁**路边,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抢走了王某某的一对黄金耳环。
9.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小斌”的一个朋友(另案处理)骑电动车行至蒙某市中央大街**超市旁边,“小斌”的一个朋友在旁边等待,毛某某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抢走了朱某某的一条黄金项链,后两人骑车逃走。
被告人毛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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