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毛某某到淅川县西簧乡黑马庄村淇河流域其支流电鱼,由毛某某负责打鱼,王某某负责往袋子里装鱼,二人共电打鲤鱼、鲫鱼等十余条小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淅川县人民政府禁渔公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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