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长沙县**置业**期**栋**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北罗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嘉兴市海口市许村镇**路**号**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沐川县利店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住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道**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北罗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乡**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程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王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非法制作、出售国家机关证件,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其通过网络购买由被告人程某某、潘某某制作、维护,且可后台录入证件信息的多个仿冒国家机关验证网站,并由自己或被告人周某某将购证人员信息录入仿冒网站供被害人查询,以此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崔某某直接向被告人毛某某购买虚假证件并转卖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最终将虚假证件出售于被害人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乙直接向被告人毛某某购买虚假证件出售于被害人并从中获利。
2019年5月及8月前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董某某购买了毛某某制作出的33张国家机关虚假证件,并利用被告人程某某、潘某某制作的虚假验证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将33张国家机关虚假证件出售给被害人任某某,骗取现金共计24800元。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张某甲、董某某购买了毛某某制作出的5张国家机关虚假证件,并利用被告人程某某、潘某某制作的虚假验证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将毛某某制作出的5张国家机关虚假证件出售给被害人张某乙,骗取现金共计9000元。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程某某、潘某某制作的虚假验证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将毛某某制作出的5张国家机关虚假证件出售给被害人陈某乙、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骗取现金共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关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任某某、陈某乙、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关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程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为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程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物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5.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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