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街**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林某某各自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携带毒品从普洱欲前往广西。被告人林某某在前行驶,被告人毛某某携带毒品在后跟着。当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途经墨江县泗南江乡查缉点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普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行李架上放着的一个用蓝色绳子捆绑的带有蓝色卡通图案的编织袋内,查获外用绿色标有“铁观音”字样的茶叶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25包毒品。经称量及鉴定,查获的25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4816.5克,平均含量为70.7%。当日21时30分许,林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13线与S218省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林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4816.5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晗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起诉书13份。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4816.5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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