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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杨某某容留卖淫、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五通桥区人,租住仁寿县文林镇****小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019年7月23日由仁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份,被告人毛某某租用仁寿县文林镇****小区*栋***号房屋容留卖淫女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在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通过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被告人杨某某系毛某某男朋友,同毛某某居住一起,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驾车帮毛某某将卖淫女张某某送至眉山天府新区视高镇卖淫。另外,杨某某为了毛某某容留卖淫堂子的生意,介绍朋友左某某到该卖淫堂子嫖娼,左某某到****小区楼下时,杨某到楼下将左某某接进房屋后,介绍卖淫女同左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毛某某在仁寿县文林镇****小区*栋***号出租屋内容留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同月5日,被告人毛某某再次容留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杨某某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毛某某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某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迪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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