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住浙江省江山市*****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县**镇**路**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常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由常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9月14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彭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见证下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毛某某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毛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和工作调动,违反工作职责,利用监控巡视岗位的职权,主动接近经济实力较强、人脉关系较好的在押人员,为彭某某、郭某甲、孙某某、郑某某、江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在押人员多次传递信息和物品,并接受他人宴请,扰乱司法办案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彭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毛某某得知彭某某经济条件较好,欲从其处获取经济利益,遂格外关照彭某某,经常为其提供香烟。同年8月,彭某某刑满释放后,毛某某和彭某某交往增多,接受吃请、嫖娼。
2、2017年5月,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毛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主动与郭某甲接近,联系郭某甲家属帮忙判缓刑跑关系,并为郭某甲与其妻子李某某之间传递书信、口信。2017年9月底,毛某某应郭某甲同案犯郭某乙、郭某丙邀请前往厦门游玩,接受吃请、嫖娼等活动。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毛某某与郭某甲妻子李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3、2017年6月,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毛某某为从孙某某处得到好处,帮助孙某某与外界传递信息,提供香烟。
4、2019年6月,郑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毛某某得知郑某某是江山老乡且人脉关系好、经济实力强,便主动接近郑某某,请其帮忙调动工作、给予经济帮助,郑某某表示同意。后毛某某多次为郑某某传递信息及提供食品,联系律师、打听同案犯判决情况等。
5、2019年1月,江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因江某某与郑某某交好,毛某某为从郑某某处得到好处,帮助江某某传递信件、口信,并为江某某与同案犯宋某某之间传递信息。
6、2019年4月,王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毛某某得知王某甲是老板且是江山老乡,经济实力较强,为从其处获取利益,帮助王某甲传递私信、口信及传递食品等。
7、2019年11月,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毛某某应郑某某要求对姜某某提供关照,多次为姜某某传递信息,并在同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为姜某某提供食品。
8、2020年1月,原**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某乙因涉嫌受贿罪被关押于**县看守所。毛某某通过郑某某与王某乙熟悉,为让王某乙在工作调动上帮忙,毛某某多次为王某乙与其妻子冯某某之间传递口信,多次用网络电话联系冯某某,让其帮王某乙请律师、买书等,后又将王某乙提供的字条传递给郑某某。
二、毛某某、彭某某共同诈骗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29日,**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郭某甲、郭某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初,被告人毛某某得知郭某甲在上诉状中揭发同案犯郭某丙是开设赌场团伙中的股东而非员工,即将该消息通过被告人彭某某传递给郭某丙。郭某丙让彭某某帮忙跑关系以维持缓刑判决。毛某某、彭某某遂共谋以跑关系要送礼为由从郭某丙处骗取钱财。
同年12月7日,毛某某将其车后备箱里的茅台酒拍照发给彭某某,彭某某将照片转发给郭某丙,并谎称茅台酒是买来为郭跑关系的,郭信以为真,遂微信转账5000元给彭某某,彭某某告知毛某某收到郭2000元,后分给毛某某1000元。
同年12月中下旬,彭某某以跑关系需要送钱为由要求郭某丙准备现金6万元。12月22日,彭某某按照与毛某某的商定,要求郭某丙将现金放在毛某某事先准备好的茶叶礼盒中,并带郭到**县法院,在法院后门将装有6万元现金的礼盒交给法院驾驶员陈某甲,造成法院领导收下钱物的假象。之后,彭某某让颜某某从陈某甲处取回装有6万元现金的礼盒。彭某某从中截留1万元,并让颜某某将5万元转交给毛某某。毛某某收到5万元后将其中的49700元存入其尾号为8015的工商银行卡内。该5万元均已被毛某某挥霍。
三、毛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29日,**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郭某甲、郭某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初,被告人毛某某得知郭某甲在上诉状中揭发同案犯郭某丙是开设赌场团伙中的股东而非员工,利用担任**县看守所巡控民警职务便利,将郭某甲关于“郭某丙有20%分红”等上诉状内容通过微信照片发给彭某某,并通过彭某某将该消息透露给取保候审的郭某丙,帮助郭某丙逃避处罚。
2018年6月,叶某甲因涉嫌诈骗被关押在开化看守所。毛某某为谋取私利,为叶某甲与其亲属传递信件、口信,接受吃请、茶叶等。同年8月,毛某某利用巡控民警职务便利,为叶某甲将写有“少交代诈骗金额”等串供内容的书籍传递给同案犯陈某乙,又从陈某乙处将写有“涉案银行卡取款情况”等内容的书籍传递给叶某甲,帮助叶某甲逃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向**县公安局看守所投案,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县委组织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县公安局提供关于毛某某同志基本情况的证明、干部调动通知书存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押登记表、出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上诉状、纸条、宾客消费记录、微信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孙某某、郑某某、江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冯某某、颜某某、陈某甲、叶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自为看守所被关押人员传递信息及物品,严重破坏监管场所正常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毛某某身为监管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干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利用职务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传递串供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一人犯数罪;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丽清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毛某某、彭某某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11册;调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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