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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四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2016年4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毛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并委托张某某多次向张某某介绍的王某某、宋某某夫妇贩卖甲基苯丙胺。

(一)毛某某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6月6日20时许在本市市北区台东六路张季戳子肉饭店门口,2019年6月18日2时许、2019年6月23日0点30分许在本市市北区长沙路万科紫台小区门口,2019年6月23日20时许在本市市北区长春路老金烧烤附近,2019年6月25日22时许在本市市北区台东六路姥姥家大缸烧烤附近,先后五次分别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各1克。

(二)毛某某、张某某向王某某、宋某某夫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采用张某某居中周转毒资和毒品的方式,于2019年5月31日12时许在本市市北区长春路2号银河山庄小区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于2019年6月7日22时许在本市市北区长沙路万科紫台小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2019年6月14日20时许在本市市北区人民一路老熊烧烤店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向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各1克。

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采用张某某收取毒资,毛某某到本市市北区长春路2号附近送毒品的方式,于2019年6月9日21时许、23时许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2019年6月13日17时许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王某某、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各1克;于2019年6月15日23时40分许,2019年6月20日21时许、23时许,先后三次分别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各1克。

2019年6月24日22时许,宋某某联系张某某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后张某某介绍毛某某与宋某某见面进行毒品交易,毛某某到本市市北区长春路2号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后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被查获到案。

综上,被告人毛某某五次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克,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十次向王某某、宋某某夫妇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王某某、宋某某证言;4.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张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与证据伍册、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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