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本区**路**号**通道**号其自家经营的摊位上,因买卖纠纷与顾客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口角及争执。嗣后,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夫妻二人伙同他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余某某实施殴打泄愤,致其手部、眼部、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余某某因外伤致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二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在上址市场买菜时,与摊主被告人毛某某发生争执,后被毛某某和师某某以及另外两名男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其于是电话报警,报警时毛某某仍然多次对其踢踹。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上址目睹毛某某和被害人余某某因买菜事宜发生争执引起肢体冲突,后师某某冲过来对余某某拳打脚踢,另外两个男子见状也殴打余某某。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日毛某某、师某某寻衅滋事的过程。
4.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二名被告人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
6.被害人余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已获赔偿并谅解二名被告人。
7.二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拘役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陈婷
检察官助理:张文君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师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毛某某:1381652****;师某某:1861668****)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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