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前判缓刑,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前罪,经岳池县人民法院决定,2019年5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左某某、蒲某某、廖某某、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2日凌晨1时许,毛某丙去岳池县九龙镇滨河西路“**”酒吧找女朋友杨某某,因担心可能会与杨某某一起喝酒的人发生冲突吃亏,就邀约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蒲某某、彭某某(已判)、蒋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彭某某在从后门回到酒吧时,用脚踢后门撞到正在门口拥吻的一个女子,彭某某等人与这名女子的朋友张某某等人发生抓扯。在毛某某等人离开酒吧后,张某某因被打后不服,遂追出酒吧找毛某某等人理论,被告人廖某某在马路边推攘了张某某后被人劝阻。被告人毛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张某某及其朋友仍滞留**酒吧外面公路边。廖某某、姚某某、彭某某因找手机再次回到**酒吧外面公路时,认为毛某某等人在与张某某方打架,遂主动冲上去与张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廖某某、姚某某、彭某某被对方打伤。毛某某、蒋某某、左某某开车再次回到现场找毛某丙时,张某某等人又持啤酒瓶打砸毛某某驾驶的小车。毛某某车被砸后,驾车到基地酒吧邀约被告人黄某某、柏某某(已判)持啤酒瓶再次回到现场,与张某某、彭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曾某某、蒲某某应毛某某邀约赶到现场,曾某某对彭某某进行了殴打。彭某某受伤后与廖某某找到蒲某某,又伙同蒲某某、宋某某(已判)等人持刀回到县医院欲报复,但因岳池县公安局出警到现场时逃窜。毛某丙等人在县医院处被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查获,从其身上扣押刀具一把。该案造成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彭某某、廖某某、毛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在岳池县九龙镇新风巷出租屋内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左某某、廖某某、姚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5月5日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8日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姚某某、廖某某、左某某、黄某某、蒲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且毛某某、左某某、黄某某、蒲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姚某某、廖某某、左某某、黄某某、蒲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姚某某、廖某某、左某某、黄某某、蒲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瑶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曾某某、姚某某、廖某某、左某某、黄某某、蒲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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