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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刘某非法采矿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社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五路**号,个体户。2017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8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三板桥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至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2018年10月26日因病不予收押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5******,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经开区**居厂,个体户。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后再次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0元。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在被告人刘某授意下,**沙场(渭南市经开区**镇**村防洪梁南约1公里渭河滩地内)毛某某在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采砂工人在渭河水域多次进行非法采砂。非法采砂量多达5144.5立方米,价值257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抓获经过、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合作采砂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赵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小米手机一部、通讯微信聊天记录等提取恢复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刘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并在禁采期内雇佣工人非法从事采砂活动,所采砂量价格总值为人民币257225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二人在犯罪后能认真悔过,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毛某某、刘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毛某某132017317,刘某18091859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两张;

3. 小米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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