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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冉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4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3月3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冉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3月3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29日期间,何某某按照香港“六合彩”规则及按销售总金额8%-10%不同的比例支付佣金先后找到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冉某甲、刘某某(已判刑)在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帮其销售“六合彩”。二被告人、刘某某在每期销售的“六合彩”资金扣除佣金及中奖金额后,将剩余的资金交给何某某;若销售的资金不够支付中奖金额,何某某拿资金给二被告人、刘某某去支付中奖人。被告人毛某某共帮何某某销售“六合彩”225051元,获利21818元,被告人冉某甲帮何某某销售“六合彩”138510元,获利7357.6元。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个;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冉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毛某某、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冉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上的“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冉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飞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18600****;被告人冉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9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犯罪记录证明两份、社会调查报告两份。

5.手机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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