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危险驾驶案)_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359号

被告人毛某,曾用名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在尤某某**附近大排档喝了些酒。同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驾驶闽******号小汽车从大排档往城关镇方向行驶,途经西城镇物流园大桥桥面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2时50分,被告人毛某在尤某某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毛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2016]醇鉴字第406号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王明敏

2016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982****)。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