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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左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刑一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幢**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晓鸣,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平江区**街**号。被告人万晓鸣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左某某、万晓鸣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23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左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经共同预谋后,为帮助商户上线外卖平台,伙同被告人万晓鸣采用photoshop 软件处理的方式,为顾某某、陈某某等人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共计87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4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毛某某、万晓鸣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毛某某、万晓鸣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左某某、万晓鸣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左某某、万晓鸣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左某某、万晓鸣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毛某某、万晓鸣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万晓鸣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兴龙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万晓鸣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

2.全部案卷材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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