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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毛文军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3克,从中获利1200元钱。

2、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旌阳区**路****家属小区欲给张某某交付毒品时被办案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灰色挎包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袋,毛重50.25克,净重45.3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蓉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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