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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乡**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和**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2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密云区,加入“真丽斯”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销售“真丽斯”化妆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投入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大经理的“五级三晋制”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骗取财物。毛某某为该组织大经理,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6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李建光、郭桂英、田媛

检察官助理:冯凌雪、王玺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和**栋**,联系电话1777198****。

2.侦查卷宗4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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