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乡**村**组**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队**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毛某某接受网友被害人王某某邀请来到黄石,二人一起在KTV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带着被告人毛某某到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宾馆(原**宾馆)住宿,王某某付费登记**号房间后二人入住休息,被告人毛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偷拿王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和身份证,毛某某用王某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当作密码试出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的**,将王某某微信账户上绑定的银行卡内13100元钱转到毛某某自己的微信,毛某某盗走王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所盗得的13100元钱被毛某某个人挥霍,所盗窃的手机被毛某某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宾馆入住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被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