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80号
被告人毛德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街**家属院**幢**单元**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6年12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德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毛德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毛德某与他人共谋后,采取在闲鱼APP上发布二手摩托车出售的虚假消息,通过腾讯QQ、电话向被害人联系,谎称出售摩托车,以收取购车定金、尾款、退款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被害人席某某5000元,骗取姜某某11700元,骗取张某某6800元,骗取李某某12100元,骗取史某某16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毛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席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毛德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德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毛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毛德某曾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毛德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毛德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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