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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邬某某等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毛某(绰号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1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3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7月8日被罚款伍佰元整;因非法侵入周某戊住宅于2017年3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绰号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村**组**号。因赌博于2013年8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罚款肆佰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业跃(绰号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1年8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育能(绰号某丁),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区**社区**大道**号**小区**栋**房。无前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某己),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庚),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1月23日、2017年7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辛),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珠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寄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谋深(绰号某壬),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洞口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文杰(绰号某癸),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6月10日、2011年6月23日、2013年3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2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号**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延津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裕州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于2019年1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苗族,大专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武冈市**路**巷**栋**单元**。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壬),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曾用名肖某戊、绰号某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4305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在**酒吧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5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戴某甲以寻衅滋事罪作相对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某某己),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6月10日、6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8********,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栋**号。因吸毒于2010年5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钟文杰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以被告人肖某乙、周某甲、潘某某、蒋某甲、熊某乙、吴某某、戴某甲、赵某某、谢某某、杨某甲、林某某、吕某某、黎某甲、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住宅罪,以被告人刘谋深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蒋某乙、肖某甲、邬某某、肖育能、王业跃涉嫌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住宅、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以被告人李某甲、邓红旗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六案并案审查,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7月5日延长至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延长至2019年10月4日;第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与邬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武冈市城区两年内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被告人王业跃、肖育能 、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钟文杰、潘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黎某甲、夏某某明知毛某、邬某某实施违法犯罪,仍然积极参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寻衅滋事罪(毛某、邬某某、王业跃、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刘谋深、钟文杰、潘某某、赵某某、林某某、肖某乙、周某甲、戴某甲)

1、2014年左右,陈某甲和周某乙合伙开发武冈市铜宝华庭项目一期工程。2015年,因周某乙资金链断裂,铜宝华庭项目一期工程便被迫停工。2016年6月份左右,陈某甲通过舒某某的介绍找来了蒋某甲入股至铜宝华庭项目二期工程。段某某因铜宝华庭项目违规建设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冈市规划局多次约谈铜宝华庭项目部的负责人蒋某甲等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铜宝华庭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蒋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开会决定喊人去段某某一家闹事施压。随后,被告人蒋某乙、谢某某指使毛某纠集人员对段某某一家进行施压。2016年11月1日、11月2日,毛某纠集杨某甲、赵某某、肖某甲、戴某甲、林某某、邬某某、李某甲等人对段某某家位于武冈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附**号的住宅进行滋扰,毛某指使杨某甲、林某某多次对段某某家住宅断电、断水,用喇叭朝段某某住宅反复播放“天黑路滑、注意安全”的威胁性话语。在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毛某又指使杨某甲买来花圈、鞭炮,将花圈摆放到李某乙住宅门口处,将鞭炮点燃扔进李某乙住宅院内燃放。在此过程中,蒋某乙亲自将一挂点燃的鞭炮扔进李某乙的住宅内,因为施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2016年11月2日晚上,谢某某、蒋某乙又指使毛某纠集邬某某、李某甲、朱德辉(另案处理)、蔡长非(另案处理)、“阿南”(身份暂未查清)等人对段某某家泼洒粪便,用石头打砸门窗玻璃。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段某某家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2850元。案发后,铜宝华庭项目部与段某某达成协议,毛某主动向段某某表示歉意,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毛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谅解书、协议等书证;证人彭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2、2018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潘某某、周某甲等人在武冈市**酒吧舞台上跳舞时,潘某某与同在舞台上跳舞的肖某丙发生了身体上的接触,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毛某、周某甲上前帮潘某某,与肖某丙、邓某甲、邓某乙发生扭打,周某甲喊在一旁的被告人肖某乙上前帮忙,肖某乙拿一硬塑烟灰缸上前殴打邓某甲、邓某乙、肖某丙三人,致使邓某甲、邓某乙、肖某丙三人受伤,经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三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肖某乙与邓某甲、邓某乙、肖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肖某乙、潘某某赔偿25800元,邓某甲、邓某乙、肖某丙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邓某乙、肖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某、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

3、 2018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酒后在武冈市苏荷KTV滋事,先后损毁苏荷KTV的三星牌DID接屏一块、铂锐195面板一块、店招雕塑一个、店招指示牌座子一个,随后和被告人钟文杰、刘谋深又将前来制止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周某丙、张某乙、陈某乙、刘某某四人打伤。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苏荷KTV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590元;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丙、张某乙、陈某乙、刘某某四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周某丁、陆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某、钟文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等。

4、谭某某系武冈市两棵树餐馆的老板,被告人毛某的老婆杨某乙经常去两棵树餐馆吃饭,后谭某某和杨某乙就互相认识并经常在微信中联系,毛某知晓这个情况后就怀疑杨某乙和谭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6月23日晚上23时许,毛某喝酒后在武冈市兔兔酒吧门口处遇到谭某某,毛某用手臂将谭某某的脖子箍起,打了谭某某两、三耳光并踢了一脚,后毛某被在场的秦某某和陆某乙扯开。谭某某上到陆某乙的越野车(车牌为:湘AT****)副驾驶后,毛某又上前将车子拦住并强行拉谭某某下车,谭某某就跟毛某对打了起来,打架后谭某某就趁机离开了现场。毛某随后纠集被告人邬某某等人来到兔兔酒吧打架现场。毛某等人将陆某乙的越野车拦住,说谭某某是从陆某乙的车子上下来的,要陆某乙把事情讲清楚,不讲清楚的话就不许陆某乙开车离开,陆某乙见对方人太多,就将车子留在原地离开报警去了。邬某某就用杀猪刀将陆某乙的越野车的四个轮胎刺烂。第二天晚上,毛某又指使邬某某到两棵树饭店去找谭某某报复,邬某某就纠集王业跃陪其去两棵树餐馆找谭某某,王业跃表示答应,王业跃就开着自己的小车接起邬某某去两棵树餐馆找谭某某,邬某某在车上问王业跃是否有家伙,王业跃告诉邬某某其车尾箱内有根钢管,后邬某某和王业跃在两棵树餐馆找到谭某某后,邬某某持王业跃车内的钢管将谭某某的肩膀打了一钢管,随后谭某某逃走。2017年7月7日晚上20时许,毛某一个人又持砍刀到两棵树餐馆找谭某某报复,先后持砍刀在餐馆的厨房、包厢四处寻找谭某某,但没有找到,后离开两棵树餐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秦某某、戴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兔兔酒吧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毛某、邬某某、肖育能、蒋某甲

谢某某、肖某甲、黎某甲、吴某某、夏某某、熊某甲)

被告人蒋某甲、熊某乙(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开发武冈市玉龙家园小区房地产,业主周某戊的银行按揭手续未办好,开发商认为是周某戊的原因,蒋某甲、熊某乙、吕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在玉龙家园小区项目部经商量后一致同意喊人去周某戊家收账。随后蒋某甲安排谢某某喊毛某同去。2017年3月28日18时许,熊某乙、吕某某、谢某某、熊某甲、毛某等人来到周某戊家中,蒋某甲随后赶到,期间小区几位业主也在周某戊家中,双方就债务及产权期限等事发生了争吵。周某戊要求蒋某甲一方人员离开自己的房子,蒋某甲等人拒不离开。被告人蒋某甲、熊某乙、吕某某、谢某某、熊某甲、毛某等人一直在周某戊家中滞留至晚上22时许,蒋某甲与熊某乙、吕某某商量,讲“我们三个人在这里没有什么用,要毛某他们住在她(指周某戊)家里收账”,熊某乙与吕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三人离开,毛某、谢某某、熊某甲继续滞留在周某戊家。毛某、谢某某随后先后纠集吴某某、黎某甲、夏某某、肖育能、邬某某、肖某甲等人到周某戊家中,直到2017年3月30日18时许,周某戊报警,武冈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处置后,毛某等人才离开。期间,周某戊多次提出要毛某等人离开其住宅,毛某等人拒不离开,毛某并安排所纠集人员在周某戊家中吃、住、玩,打牌娱乐,搞得周某戊家中一片狼藉;周某戊一家人外出、睡觉时不准关门,周某戊一家人睡觉时滞留在其家中的人员便故意学狗叫,使得周某戊当年要参加高考的儿子不得不外出借宿。毛某等人的恶劣行为严重扰乱了周某戊一家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其住宅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合同、收据等书证;证人张某丙、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戊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三、聚众斗殴罪(邬某某、王业跃、肖育能)

2018年9月14日,黎某乙(辅警)和其同事王某甲(辅警)因为日常琐事在武冈市交警队车管所里发生骂架,后黎某乙将王某甲与其骂架的事告诉了肖某丁、曾某某、欧某某,要三人加王某甲的微信,帮其辱骂王某甲,然后肖某丁、曾某某、欧某某就加了王某甲的微信,并在微信中和王某甲对骂起。2018年9月18日晚,王某甲和肖某丁等人约起在王府花园D区那里见面,肖某丁丈夫王某乙(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邬某某、肖育能、王业跃等人准备好砍刀、钢管等凶器,驾驶五、六辆汽车来到铜宝酒楼前去找王某甲,到达铜宝酒楼时,肖某丁、黎某乙、曾某某、欧某某、陈某丙先去找到王某甲,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的男朋友周某己就打了陈某丙一耳光,王业跃、邬某某、肖育能等人就持凶器去殴打周某己,周某己的堂兄周某庚就去扯架,王业跃等人又来殴打周某庚,殴打一分钟左右,王业跃等人就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周某庚、周某己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后,周某庚、周某己与邬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对邬某某、肖育能、王业跃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调解笔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周某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己、周某庚的陈述;被告人王业跃、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蒋某甲、吴某某、潘某某、周某甲、肖某乙、戴某甲、夏某某、熊某甲主动向武冈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邬某某、王业跃、肖育能、谢某某、肖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刘谋深、钟文杰、赵某某、林某某、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综合证据如下: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王业跃、肖育能 、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刘谋深、钟文杰、潘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周某甲、肖某乙、戴某甲、黎某甲、夏某某、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王业跃、肖育能 、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钟文杰、潘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黎某甲、夏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毛某纠集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持械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业跃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持械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育能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持械结伙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文杰、潘某某、肖某乙、刘谋深、周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赵某某、林某某、戴某甲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黎某甲、夏某某、熊某甲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王业跃、肖育能 、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刘谋深、钟文杰、潘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周某甲、肖某乙、戴某甲、黎某甲、夏某某、熊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谋深、钟文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王业跃、肖育能、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邬某某、王业跃、肖育能 、蒋某甲、谢某某、肖某甲、杨某甲、蒋某乙、李某甲、刘谋深、钟文杰、潘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周某甲、肖某乙、戴某甲现被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甲(联系方式:1868107****)、夏某某(联系方式:1379499****)、熊某甲(联系方式:139751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2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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