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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建军、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毛建军,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建军、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毛建军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利用“默往”APP建立麻将赌博群用于组织赌博及赌资结算,同时招揽群成员徐某某、项某某、李某某等100余人,通过“边锋约牌麻将”APP开设名为“唯独的茶馆”(口令004714)、“pteitg的茶馆”(口令004674)等虚拟棋牌室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并在后台设定抽头规则,以出售桌卡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共计出售桌卡约26100余张,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500余元。被告人沈某某明知被告人毛建军开设赌场,仍受邀帮助管理其中一个麻将群,并由被告人毛建军负责后台设置操作,期间该虚拟棋牌室共计出售桌卡约4300余张,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500余元。

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毛建军、沈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作案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电信公司宁波分公司客户账单、边锋公司后台账户注册信息、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建军、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记录、边锋账号后台记录截图、默往麻将群截图、边锋游戏茶馆登录界面截图、默往账号等各类涉案账号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建军、沈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毛建军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素君

                                 检察官助理:陈  芳

                                  2020年12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毛建军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71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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