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毛幸福,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砀山县**镇**街**号,住砀山县**区**小区**。被告人毛幸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幸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毛幸福以能够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残疾证、低保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68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毛幸福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陈某某的丈夫办理一级残疾证,以需要花钱为由,骗取陈某某合计人民币4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毛幸福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低保,以需要花钱为由,骗取陈某某合计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毛幸福谎称有能力将被害人陈某某家的梨销售,以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800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毛幸福以其父亲出车祸,需要支付医药费为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毛幸福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毛幸福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幸福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合计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幸福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军桥
检察官助理 袁新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毛幸福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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