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65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勇,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毛正叶,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毛尔里,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毛友华,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邱阿合,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王东,曾用名王各各,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
以上七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谢某某、毛正叶、毛尔里、毛友华、邱阿合、王东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30日告知了各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于12月27日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2019年1月8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杨歪尔(在逃)预付缅甸毒品老板50万元人民币后便到处寻找做毒品生意的合作伙伴。2018年初,杨歪尔找到被告人毛某某、谢某某,三人协商由谢某某负责向境外毒品老板提供一名人质并垫付开支费用,杨歪尔负责联系境外毒品老板将该批毒品海洛因从境外运至四川省盐源县附近,毛某某负责运输毒品,然后等毒品销售完,除去之前垫付的成本、马仔费用外,获取的利益由杨歪尔、毛某某、谢某某三人平分。
2018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的黑惹有者(在逃)前往缅甸作为人质抵押在毒品老板处后,缅甸毒品老板于当月底将毒品送至中国境内。2018年7月底,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云******众泰越野车搭乘谢某某在盐源县**镇通往木里县道路旁的水泥厂附近与杨歪尔汇合,杨歪尔将该批毒品海洛因交给毛某某与谢某某二人。当日,被告人毛某某将该批毒品藏匿于其位于盐源县的老屋内。
2018年8月8日,缅甸毒品老板以砍人质手指为要挟开始催收剩余毒资20万元。毛某某便到处筹集资金,并向被告人毛正叶、毛尔里说了自己在筹集毒资,毛正叶、毛尔里便借款6.5万元交给毛某某支付毒资,且毛正叶与毛某某、杨歪尔、谢某某约定,由毛正叶帮助联系毒品买主,事成之后,扣除毛正叶借款垫支的费用,每卖出一块毒品,抽取2000元的费用;被告人毛尔里也因其兄长毛某某被缅甸老板要挟,在此时开始帮助毛某某实施毒品犯罪。2018年8月12日,毛某某自筹资金2万元,加上毛正叶、毛尔里借来的6.5万元,毛某某让被告人邱阿合打款8万元给缅甸毒品老板,留下5000元作为开支费用;同时谢某某筹资4.4万元打款给缅甸毒品老板,当日共计打款12.4万元给缅甸毒品老板。
因还欠缅甸毒品老板7.6万元的毒资,毛某某等人急于将手上的毒品卖出换钱,于是将藏匿在毛某某家老房子里的毒品分为一大一小两份准备带一大份到成都贩卖。2018年8月13日下午,毛某某、毛正叶驾驶云******众泰越野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毛友华、毛尔里驾驶川******皮卡车装载一大份毒品一同前往成都。2018年8月14日凌晨,毛某某、毛正叶、毛友华、毛尔里在成都双流下高速路口附近汇合,被告人毛友华便将毒品转移至毛某某开的云******车后备箱内并与毛某某一同进城,被告人毛正叶便换乘毛尔里开的川******皮卡车进城。8月14日上午,被告人毛正叶在成都市万里号附近与其联系的毒品买家碰头并谈好交易事宜后,毒品买家分别于8月14日、15日共打毒资10万元到毛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8月14日下午,已经在成都的谢某某与毛某某等人汇合。8月16日,毛某某、毛正叶、谢某某向缅甸毒品老板打款7.6万元。后因预付毒资10万元的毒品买家有事不能接货,2018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谢某某、毛尔里、毛正叶、毛友华五人便驾驶川******皮卡车从成都返回西昌,装有毒品的云******越野车便停在成都市航帆酒店停车场内,到西昌后毛某某将云******越野车的钥匙交给谢某某,后毛某某、毛正叶、毛尔里、毛友华驾驶川******返回盐源。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携带云******众泰越野车钥匙独自到了成都,照看毒品。8月25日,之前预付10万元毒资的买家联系毛正叶交易毒品,毛正叶便驾驶皮卡车将毛尔里、毛友华从盐源送至西昌,并将其之前联系的毒品买家的电话号码告知毛友华,毛尔里、毛友华当日从西昌乘坐黑的前往成都与谢某某汇合。到达成都后,谢某某、毛尔里、毛友华均与毛正叶提供的毒品买家联系,但未确定具体交易事宜。同时,谢某某联系的另一毒品买家要求谢某某送三块毒品到峨眉山市交易,经协商,决定由毛某某将藏匿于其老屋内的剩余毒品带到峨眉山市交易。8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邀约被告人邱阿合、王东一同运送剩余毒品,由毛某某驾驶川******皮卡车在前面探路,邱阿合驾驶的川******面包车搭乘王东并携带毒品运输。2018年8月26日凌晨,因毛某某、邱阿合、王东三人运输的毒品无法按时到达峨眉山市,谢某某、毛尔里、毛友华三人便驾驶云******越野车赶到峨眉山市,之后谢某某从云******越野车内拿了三块毒品到峨眉山市中医院附近交给毒品买家。8月26日凌晨,毛某某、邱阿合、王东在乐山至峨眉山之间的高速路边,将毒品换装在毛某某驾驶的川******皮卡车内,后三人驾驶川******、川******于8时许分别到达峨眉山市。
2018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谢某某、毛尔里、毛友华、邱阿合、王东六人在峨眉山市花园街**号**号馨聚源茶府内被抓获,同日被告人毛正叶在盐源县家中被抓获。从停放在峨眉山市名山东路米其林轮胎店门口的云******众泰越野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3块,净重8080.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2.62%至66.11%;从停放于峨眉山市符溪镇乐峨路万鑫旅社门口的川******皮卡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8块,净重2804.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6.95%至59.77%。共查获的31块毒品海洛因,净重10885.4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6.95%至66.1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谢某某、毛正叶、毛尔里、毛友华、邱阿合、王东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毛某某、谢某某、毛正叶、毛尔里、毛友华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邱阿合、王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李卫东
2019年7月12日
附:_案卷材料8册,光盘5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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