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毛国柱,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84********,汉族,大学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金溪县,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毛国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湖口县,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镇**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湖**村**号**楼。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紫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紫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城**期**栋**单元**室。被告人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镇**街**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大道**花园**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区**村**栋**单元**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大道**小区**幢地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国柱、廖某某、黄紫运、车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10月10日、12月23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江西**有限公司于2015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银饰品、有色金属的销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保险、期货、证券除外)等,不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资质和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毛国柱作为江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廖某某为客服部经理兼主讲讲师,主要负责课程安排、讲课、员工培训、业务对接、帮助客户和企业最终交易等;被告人黄紫运为公司“二战区”销售部经理,被告人车某某为公司“七战区”销售部经理,主要负责业务开发、业务培训、销售部门管理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为公司销售部主管,主要负责业务开发、业务培训、团队管理等。毛国柱等人先后利用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公司名义(未进行工商登记),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平台寻找有投资意愿的潜在客户,在取得客户信任后,谎称有内幕消息、新三板股票可能转为A股获得高额利润诱骗投资者,向客户分析、推荐新三板股票,并由毛国柱负责和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确定购买新三板股票的价格和分成比例,由廖某某负责指导、帮助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并通过QQ远程协助等方式帮助投资者在其指定时间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以互报成交确认的交易价格,集中竞价或者协议的方式高价购买上游方指定的“**水务”、“**中科”、“**科技”、“**能源”等新三板股票,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毛国柱等人诱骗、指导郑某某等人分别购入“**水务”、“**中科”、“**科技”、“**能源”等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711.351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毛国柱等人从上游方分得客户投资额55.73%-60.71%左右的好处,违法所得456.961万元。其中被告人毛国柱、廖某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711.351万元,被告人黄紫运、刘某某、王某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436.49万元,被告人车某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78.811万元。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毛国柱、廖某某、黄紫运、车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关于提供查询事项相关材料的函、银行卡交易明细、资金流水明细、情况说明、企业投资方信息、微信、QQ聊天记录、股票账户截图、汇款明细截图、股票交易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直播总体规划、奖励制度、考勤表、营销方案、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国柱、廖某某、黄紫运、车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国柱、廖某某、黄紫运、车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部分非法经营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毛国柱、黄紫运、王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及补充材料共245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