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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毛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座**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上,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毛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50元人民币至被告人毛某的账户;后被告人毛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罐小区宿舍附近将毒品交给刘某某。

2019年9月12日中午,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毛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至被告人毛某的账户;后被告人毛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罐小区宿舍附近将毒品交给刘某某。

2019年10月16日下午,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毛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至被告人毛某的账户;后被告人毛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罐小区宿舍附近将毒品交给刘某某。

2019年11月13日中午,陈某某联系刘某某购买毒品,刘某某便联系好被告人毛某,并告诉陈某某把毒资转给被告人毛某;后被告人毛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新世界广场家楼下将毒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在陈某某南昌市青云谱区南罐小区宿舍家中和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当天下午,陈某某微信转账3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毛某。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毛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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