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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莒溪镇**。因赌博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

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莒溪镇**,现住苍南县灵溪镇**。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莒溪镇**。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莒溪镇**。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蓝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77********,畲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现住深圳市**。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陈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莒溪镇**。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蓝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毛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苍南县莒溪镇经营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押注。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毛某某将接受的六合彩押注通过被告人蓝某某转押至广东上家,期间毛某某共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押注数额490余万元,赌博输赢款均系通过蓝某某与广东上家结算;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毛某某自行坐庄接受六合彩赌博押注,期间共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押注数额64余万元。毛某某共获利3、4万元。

2、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苍南县莒溪镇经营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被告人陈某某及夏某某、邓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六合彩赌博押注。经查,被告刘某某共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押注数额279余万元,获利37000元。案发后已退赃37000元。

3、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苍南县莒溪镇经营六合彩投注点,接受陈某丙、陈某戊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再转押至被告人刘某某处。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合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押注100余期,累计投注数额25万余元,获利5000元左右。

4、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苍南县莒溪镇经营六合彩投注点,接受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再转押至被告人毛某某处。经查,被告人邓某某合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押注70余期,累计投注数额20余万元,获利1万元左右。

3、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乙为非法牟利,在苍南县莒溪镇经营六合彩投注点,接受瓯某某、林某乙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再转押至被告人毛某某处。经查,被告人陈某乙累计投注数额10余万元,获利1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账单、账本及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丙、林某乙、瓯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郭某某、邓某丙、夏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蓝某某、陈某乙及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蓝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蓝某某、陈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毛某某、蓝某某、刘某某收取六合彩数额达50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因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毛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蓝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陈某某(**)、邓某某(**)、蓝某某(**)、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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