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毛义东,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9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9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在本区小港街道朱田村60号永成机床附件厂工作期间,先后十余次趁工厂送货之机,私自将工厂车间内堆放的钢板废料装载至送货的货车上运出工厂,将钢板废料以每吨2000元至2200元的价格,卖给小港街道华生国际家具城北侧海兆码头附近废品回收站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将货款共计人民币154170元转账至毛义东的银行账户内,经鉴定,涉案钢板每吨价值人民币2058元,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共计盗窃钢板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在小港永成机床附件制造厂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承诺出狱后继续到该厂打工,每月工资收入除购买生活必需品外,其余全部偿还被害人损失,被害人黄某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对销赃地点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附:
1.被告人毛义东、贾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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