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毛不几子,曾用名毛向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盐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盐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不几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毛不几子在盐源县**乡**村**组林区内(小地名:西克得)找羊子的途中,在西克得往挤瓜瓜村方向的输电线下面林区内休息抽烟,之后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地上,烟头慢慢引燃地表干树叶和腐朽木材,随后引发森林火灾。经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716亩(约181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2436亩(约162.4公顷)。
被告人毛不几子在调查此次火灾原因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在起火点位置吸烟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不几子近亲属与盐源县林业草原局盐塘片区林业工作站签订生态修复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毛某乙、毛某丙、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毛不几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不几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不几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不几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不几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不几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银菊
检察官助理:啊库秋月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它活页材料2份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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