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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525号

被告人毕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88********,汉族,大学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坡**里**-**-***,现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公司、被告人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4月30日至5月27日、自2017年7月12日至8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4月16日至4月30日、自2017年6月28日至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毕某于2015年4月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工作,负责人员招聘、场地选定、行政报销、合规宣讲、市场调研等工作,并参与审查制定投资合同、调整投资回报率、薪资标准制定等工作。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毕某在明知天津***公司没有吸收存款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以资金安全等为由,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该公司经营的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收益率6.8%至18%进行高息利诱。截止案发,被告人毕某共计吸收19人41笔存款,吸收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261000元。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刷卡记录、审计报告等书证;

2、投资人陈述;

3、同案犯缪任远的供述;

4、被告人毕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杰

代理检察员:于 菲

2017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毕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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