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毕洪某诈骗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7〕15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9日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毕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到通化市办理白山市药店刷取铁路医保卡一事,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二万元整,毕某某收到钱款后改变联系方式,所骗得钱款全部被毕某某挥霍。案发后,毕某某偿还姜某某人民币二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姜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毕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三、证人鲁某某证言;

四、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收据、营业执照5页等书证;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无视国法,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17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共伍拾陆页;

3、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